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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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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請人中途離、退訓者,自離、退訓之日起不得發給獎助金;未發給
    之獎助金由訓練單位繕造離、退訓學員清冊,連同未發放之獎助金繳
    回所轄發展署所屬分署。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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