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複審評分方法及流程如下:
(一)第一階段:
1.由各評選委員就評選項目及權重,填寫評選表一份(如附表三之
一、三之二、三之三及三之四)。評選委員對各參選人之資料予
以評分,並依總評分高低轉換為各參選人序位,評分最高者序位
第一,次高者序位第二,餘依此類推。
2.評選委員對不同參選人應給予不同序位。
(二)第二階段:
1.統計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排定序位(如附表四及四之一),評比
序位合計數最低者為序位第一名,次低者為第二名,餘依此類推
。
2.如有兩人以上總序位相同,致當選人數超過原訂當選人數,則以
總序位相同者進行第二次排序;若仍有總序位相同情形,則進行
第三次排序,依此類推,直至確定當選名單為止。
3.全部評選結果應經出席之評選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同意,並
由各委員簽名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