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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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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勞工因第六點所定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
    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9 月 19 日
有關勞工應雇主要求出勤之通勤協助事項,已於第六點之一定明,爰刪除後段規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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