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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灣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驗證指導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修正)
7
七、符合國際規範要求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員及主導稽核員,且
    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並經驗證事務專業機構所辦 TOSHMS
    驗證稽核員訓練合格者,得由 TOSHMS 驗證機構提報為 TOSHMS 驗證
    稽核員,資格變更或註銷時亦同。
    前項受僱於 TOSHMS 驗證機構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稽核員及主導
    稽核員,不得提報為其他 TOSHMS 驗證機構之外部 TOSHMS 驗證稽核
    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4 月 17 日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調整,並基於實務經驗要求稽核員變更資格或註銷時,須向驗證
    事務專業機構申請。
二、TOSHMS驗證稽核員自一百十年一月一日起均須具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資格,
    爰刪除第二項條文。另新增規範 TOSHMS 驗證機構僱用之稽核員,不得提報為其
    他 TOSHMS 驗證機構之外部 TOSHMS 驗證稽核員,以確保 TOSHMS 驗證品質。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