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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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用人單位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配合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驗證災區失業者之申請資格。
二、代轉發進用之災區失業者津貼。
三、依本條例規定辦理進用之災區失業者保險事宜。
四、檢送下列文件,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一)執行臨時性工作計畫之派工紀錄。
(二)進用之災區失業者出勤紀錄表。
(三)經費印領清冊。
(四)臨時性工作計畫執行報告。
(五)領據。
(六)保險費用補助之原始憑證。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第四款之經費,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以預付方式,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