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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職業衛生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衛生之檢查。
二、勞工作業環境之測定及評估。
三、農藥製造場所或製造、處置、使用有害物等危險性工作場所之審查及
    檢查。
四、職業衛生之防災宣導、輔導及行政指導。
五、其他有關職業衛生之勞動檢查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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