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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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協助辦法 (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本貸款申請人,應填具申請書與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
二、創業計畫書。
三、所營事業主管機關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五、三個月內申請人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
    用報告影本。
六、就業保險失業者創業貸款切結書正本。
七、本部或政府機關(構)創業研習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影本。
前項所定文件或資料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修正理由同第二條。
民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一、條次變更。
二、為避免本貸款申請人未檢附所營事業之聯合徵信報告,致有修正條文第十七條規
    定不得核給本貸款之情形,造成核貸爭議,爰修正第一項第五款,明定申請人應
    檢附三個月內其個人及所營事業之聯合徵信報告。
三、配合第四條修正,除本部辦理之創業研習課程外,政府機關(構)辦理之創業研
    習課程亦納入採認,以增加資源運用彈性,爰修正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申請文件
    。
四、現行條文第二項移列修正條文第十八條規定,爰予刪除。
五、為完備行政程序,新增第二項,就申請本貸款文件未完備,經通知限期補正,屆
    期未補正之情形,明定不予受理。
六、餘酌作文字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