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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加值輔導補助計畫 (民國 106 年 03 月 17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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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雇主僱用身心障礙者達三人以上者,得安排具有經驗之人員擔任工作
    教練,指導身心障礙者工作技巧及協助工作適應等個別化就業輔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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