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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啟航計畫 (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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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申請單位僱用失業者之工作機會數,以該單位勞工保險投保人數
    之百分之三十為限,不足一人以一個工作機會核計,最多不超過一百
    個工作機會;其勞工投保人數為十人以下者,最多得補助三個工作機
    會數。
    執行單位依前項規定核定申請單位工作機會數時,得依權責綜合考量
    核定申請單位之最低工作機會數。
    申請單位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應扣除申請時現正領取本部其他相同
    屬性之就業促進相關補(獎)助或津貼之人數,並以該單位設立點為
    計算基準;於本計畫施行前設立者,以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於本計畫施行後設立者,以申請日當月或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為基準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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