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鑑定審查作業程序: (一)第一次書面審查:本部受理職業疾病之申請案件後,依職保法第十 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審查作業期間為十四日。 (二)第二次書面審查:未能依前款作成鑑定決定時,由本部依鑑定委員 意見補送資料後,依職保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審查作業期 間為十日。 (三)開會審查:未能依前款作成鑑定決定時,於四十五日內,依職保法 第十五條及十六條規定辦理。
一、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 15 條及第 16 條規定辦理。 二、明訂書面審查作業時限,以提昇行政作業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