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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家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民國 105 年 01 月 22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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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事業機構獎:
(一)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事業機構。但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增資擴展或業務重整合(分)
      併為獨立單位者,不在此限。
(二)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專業團體獎:
(一)從事人力資源發展相關工作之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學校。
(二)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依法設立登記滿三年且營運中之
      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及學校。
(三)已依法繳交最近一年(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之前一個會計年度)勞
      工保險費、全民健康保險費、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及提繳勞工退休
      金者。
    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 A+經理人獎:
(一)至當年度本部受理報名截止日止,從事人力資源發展實務工作連續
      滿五年之高階人力資源主管之個人。
(二)於目前服務機構任職滿三年且仍在職者。
    曾獲獎之事業機構、專業團體及個人,於獲獎當年度(含)起算之三
    年內,不得再次參與本計畫同一類獎項之選拔。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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