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用人單位應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者執行本計畫。計畫上
工項目為災區重建者,應以進用災區失業者為優先。
用人單位得自行遴選失業者為專案管理人執行本計畫。但其名額及資
格須經分署審查核定後,始能進用。
第一項所稱災區失業者,指重大災害發生時,有一定事實足認居住、
工作或設籍於災區,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且目前無工作者。
前項所稱一定事實之認定,應提具下列文件之一,以為證明:
(一)鄉(鎮、市、區)公所或村、里、鄰長,或警政機關開具之居住證
明。
(二)於災區工作之在職、離職證明、勞工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文件
。
(三)房屋租賃契約。
(四)公共事業費用之繳費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