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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退休基金委託經營要點 (民國 103 年 07 月 24 日廢止)
7
七、基金運用局應依第五點之評審名次,選定受託機構,並議定委託契約
    、委託報酬及分配委託經營額度。
    分配委託經營額度及委託報酬撥付之級距計算標準,由基金運用局定
    之。委託報酬以委託資產淨值為計算基礎。
    每一受託機構之受託經營分配額度,不得超過委託當時基金委託總額
    度百分之四十,上述委託總額度包括已委託金額及新增委託金額。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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