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技能競賽之辦理次數如下: (一)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每年辦理一次。 (二)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 (三)國際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技能競賽每二年辦理一次 ;國際展能節職業技能競賽之國手選拔賽,合併於全國身心障礙者 技能競賽每四年辦理一次。 分區技能競賽、全國技能競賽及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因故停辦 時,本會應於年度開始三個月內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