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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7
七、通譯費用補助標準如下:
(一)地方政府所屬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協助翻譯者:
      1.上班期間出勤者,其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
        各縣市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不補
        助翻譯費用。
      2.非上班時間出勤者,依勞動基準法延長工時計算加班費。但以二
        十小時為限;交通費用比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及補助各縣市
        政府外國人諮詢服務人員經費標準表規定覈實補助。
(二)非營利組織、其他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建置之通譯人員協助翻譯者
      ,依下列規定辦理:
      1.時數認定:
     (1)以通知通譯人員到場之約定時間或實際開始通譯時間起至實際
          結束通譯時間。
     (2)第三小時起,未滿三十分鐘者,以半小時計;三十分鐘以上未
          滿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
     (3)每次通譯時間以四小時為限。但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可延長至
          八小時。
     (4)連續通譯四小時,經通譯人員同意者,得暫停翻譯並休息,休
          息時間不計入時數。但案件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得另行調配
          其休息時間。
      2.費用計算:
     (1)日間通譯費用: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一千元,第三小時起,
          每一小時補助五百元。
     (2)夜間通譯費用:執行通譯時間為夜間時段(二十二時至翌日六
          時)者,每案次前二小時內補助二千元,第三小時起,每一小
          時補助一千元。
     (3)每案次前二小時跨日間及夜間時段,採夜間通譯費用計算。第
          三小時起若跨日間及夜間時段,則該跨越時段之費用,以夜間
          通譯費用計算,其餘依各時段通譯費用計算。
     (4)通譯人員之交通費用,比照第六點陪同人員之規定覈實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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