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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註銷之本津貼,應由本局逐案詳列登載並註明追償
    情形,報准註銷之件數及金額,並於會計報告上以附註方式表達。取
    得之執行或債權憑證應列冊妥善保管及隨時注意債務人動向,發現有
    可供執行之財產,應即申請行政執行。已註銷之溢領津貼經積極追償
    收回之金額,於原支付款項之科目收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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