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第六點報審計機關審核之案件,本局應依下列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 件: (一)溢領者死亡無法定繼承人且無財產者,檢附溢領者全戶戶籍謄本及 個人財稅資料證明。 (二)法定繼承人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及戶籍 謄本。 (三)溢領金額未滿新臺幣三百元者,檢附本局各項福利津貼主檔明細查 詢清單。 (四)受破產宣告者,檢附法院之裁定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