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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立即訓用計畫 (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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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規定之招募及訓練提案書之內容應包含事業單位簡介、主要產品
    或服務說明、職缺類別、職缺工作內容及技能需求、招募條件、人數
    、工作地點、進用期程、僱用後待遇、現行招募作業及指導、訓練新
    進人員之作法及歷次申辦本計畫進用合格結訓學員之留用情形等內容
    ,事業單位並應檢附相關書面資料。
    職訓中心就事業單位所提之招募及訓練提案書,應審查其缺工情形、
    僱用條件、就業及培訓效益或事業單位對企業訓練之執行管理能力等
    事項。必要時,得遴聘學者專家進行審查或邀請事業單位到場說明。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