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審定小組開會時,應有全體委員超過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並得指定評核機構指派代表列席。召集人 未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 審定小組之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相關規定支領交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