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遴聘之調解委員,每屆任期為三年。 調解委員任期中,有增聘調解委員之必要,地方主管機關得增聘之,其任 期至前項該屆調解委員任期屆滿為止。
一、由於現行規範並未建立明確之調解委員任期制度,導致各縣市就調解委員之聘任 呈現相當程度之紊亂。 二、本條建立調解委員任期制度,使地方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求,審核遴聘適當之調 解委員,作為指派或指定之用,一方面使地方主管機關得定期檢討調整遴聘調解 委員之適格性與需求數量。 三、聘期間增聘調解委員之任期至同屆期委員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