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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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訴訟扶助業務,係屬社會公益之範疇,爰參酌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給付律師
酬金之標準,為本條規定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扶助費用之標準。
- 民國 106 年 0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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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次變更。
- 民國 108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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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第二條說明,並參照勞動事件法規定,酌作第一項文字修正。
二、按勞動事件法之勞動調解程序,課予當事人第二次期日終結前提出事實及證據等
義務,所提供勞動調解之扶助,費用標準自應就各別案情內容審核之。
三、工會依勞動事件法第四十條或依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一向法院起訴,皆在協
助多數勞工爭取權益,其代理酬金扶助標準,以共同申請案件類型辦理為宜,爰
新增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