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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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五日修正發布第 7  點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生
效。
7
七、本部補助行政機關委託民間團體就所屬調解人辦理意外險之規定如下
    :
(一)補助條件:
      1.受補助之調解人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底辦理之勞資爭議案件
        數,合計達三件以上。
      2.受補助之調解人意外險保障內容,應包括意外傷害(身故)保險
        金一百萬元、意外醫療住院日額一千元及意外醫療實支實付限額
        三萬元。
(二)補助人數:
      1.先以前年度一月一日至十月底,全國受委託民間團體處理之勞資
        爭議案件總數,除以所屬調解人總數,計算平均件數。
      2.再以民間團體於前目所定期間處理之勞資爭議案件數,除以前目
        平均件數,於無條件進位後,為當年度補助人數上限。
(三)補助額度:受補助之調解人保險期間應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
      月底止,其保險費補助上限一千五百元。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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