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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分案及相關事務,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
千五百元。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0 年 06 月 09 日
一、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裁決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並由委員互推
    一人為主任裁決委員,綜理、統籌裁決委員會相關事務。
二、依本法與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分案及審理案件要點規定,主任裁決委員職責
    如下:(一)指派審查小組之編組及組長;(二)分配案件;(三)追蹤案件進
    度;(四)主持裁決委員會;(五)其他與審理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有關之行
    政事項。
三、除上開職責外,主任裁決委員於案件調查審理中,尚須審酌案情繁簡及必要性,
    適度協調各委員意見,以期維持裁決決定判斷基準之齊一性,俾建立裁決決定之
    公信力,並獲勞資雙方之信賴。
四、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於收到裁決申請書之日起七日內,召開裁
    決委員會處理之。因此,就實務面而言,主任裁決委員需於中央主管機關收到申
    請案件相關資料後七日內進行分案,綜理各案件之調查與處理進度,以確實在本
    法之相關時限內完成裁決程序,否則將有違反法令、行政怠惰之虞。
五、另依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裁決委員如有迴避事由,須向主任裁決委員提出迴避
    申請,主任裁決委員需客觀聽取其意見並協調其他裁決委員接替進行之,需相當
    之專業性與客觀性。
六、為處理上開相關行政事務,主任裁決委員常需往返於裁決委員會與其原職辦公處
    所,並折衝協調於各委員之間,爰規定主任裁決委員每月支給兼職費新臺幣八千
    元。
民國 108 年 04 月 02 日
一、軍公教人員兼職費支給表業於一百零七年九月一日施行,明定單一兼任職務兼職
    費領受以八千五百元為限。
二、茲考量主任裁決委員綜理裁決委員會相關事務,及分派裁決委員進行初審、審理
    與調查等程序,並綜理各案件之調查與處理進度,工作極為辛勞。為合理支給兼
    職費,爰調整每月支給兼職費八千五百元。
民國 112 年 08 月 17 日
本條未修正。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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