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0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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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職業訓練法第七條規定,養成訓練係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之國民,所
實施有系統之職前訓練;同法第十五條規定,進修訓練係為增進在職技術員工專
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所實施之訓練。。
二、第二款之提升按摩或理療按摩工作服務品質及經營管理能力研習,包含安全教育
、禮儀訓練、行銷經營管理、個人與營業場所清潔維護、職業傷害之預防及保健
等事項。
三、第三款之設立及管理輔導,提供新設及既設執業場所之輔導協助。
四、輔導業務除第一至三款規定項目外,包含創業及就業諮詢等其他事項,於第四款
明定。
- 民國 104 年 0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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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一百年二月一日修正公布施行後,明定第四十六條第一項
非視障者不得從事按摩之規定限期失效;復依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行政院消費
者保護會第八次會議主席指示,指定衛生署(現改制為衛生福利部)為民俗調理
業(含按摩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關本條原第三款業務,非本部權管
,爰予刪除。
二、考量本條原第四款之創業及就業諮詢事項,係分屬兩項不同業務性質,且就業諮
詢未完整涵括就業服務業務範疇,爰予修正分列為第三款及第四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