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辦理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收繳作業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23 日修正)
7
七、雇主繳納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時,其補繳金額,本部得自已列出之待
    繳就業安定費及滯納金中,依下列順序沖抵:
(一)自出帳時間較早之就業安定費開始沖抵,依就業安定費出帳時間之
      先後,先行依序逐期沖抵。
(二)再行沖抵出帳時間最早之就業安定費滯納金,依就業安定費滯納金
      出帳時間之先後,依序逐期沖抵。
(三)繳納當期待繳之費用後仍有溢繳之金額,先行沖抵次期之就業安定
      費,沖抵後仍有溢繳金額者,則再沖抵次期之就業安定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