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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青年就業讚計畫 (民國 106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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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計畫青年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加本署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
    之課程,經甄試合格者得優先錄訓。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為協助本計畫青年就業,應提供推介就業、職涯導
    引、訓練學習計畫諮詢、安排就業促進研習活動或提供選擇職業或協
    助工作適應之專業服務。
    本署所屬各分署應搭配各項重點產業發展方向,規劃提供青年所需技
    術能力為主軸之職業訓練課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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