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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各單位依據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分析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需具備之能
力及工作環境條件時,應分別就附表二及附表三所定項目,逐項進行評估
,並註明其必要性及職務要求。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不計入員工總人數人員所需具備之能力及工作環境條件分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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