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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就業安心專案計畫 (民國 101 年 12 月 1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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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邀集專家學者等代表,依據下列指標,召
    開審查會議,必要時,並得邀請申請機關補充說明或修正:
(一)符合本計畫範圍之契合度。
(二)申請機關進用人員之實際需求性。
(三)促進勞工就業機會並展現社會公益與工作價值之預期效益。
(四)其他與本計畫推動目標有關之參考指標。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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