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一月九日施行。
按職業訓練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中華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五日修正之第三十一條之二 自公布後一年施行,經查職業訓練法係一百年十一月九日修正公布,爰依上開規定指 定本辦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