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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111 年 09 月 28 日修正)
第 7 條
技能競賽應採用試題規定之材料、機具、量具及相關設施。
競賽方式以實地技能操作進行。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負荷
容量時,得先行辦理筆試或技能測驗,擇優參加競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一、分區、全國、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及國手選拔賽等,會寄發選手自備工具表
    及試題相關資料予參賽選手,選手應依其規定準備及使用材料、機具、量具及相
    關設施等。
二、技能競賽方式,原則以實地技能操作為主,但各職類報名人數超過競賽場地設備
    負荷容量時,受限場地及經費原因,將會考量採用專業知識的筆試進行,或採取
    簡單或單項的技能測驗方式,擇取成績較佳的選手參加競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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