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6 年 03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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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第七點為監評人員評分事項規定,整併現行第十點及第十一點內容與修正文字。
《附表四修正說明》
於本表之下方增加備註說明,提醒監評人員當場監評成績有修改時,應詳填修改紀錄
表備查。
-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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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名稱修正為附件及順序
- 民國 108 年 0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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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監評人員評分用筆顏色需與應檢人有所區隔,以備後續如有測試爭議得以釐清,原
(二)修正為(三)。
2.當場術科測試監評成績紀錄表有塗改者,均須填寫成績修改紀錄表,爰酌修文字。
3.原(四)以後順移。
《附件八修正說明》
增列第 4 點,提醒監評人員於修正處簽全名及應詳填成績修改紀錄表備查。
《附件九修正說明》
修正部分文字,使語意更明確。
- 民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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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依實務執行情形檢討,對於評審總表塗改修正成績,會影響應檢人及格與否,納入
規範、並酌修文字。
- 民國 109 年 1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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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三)至(五)項次及內容整併調整。
2.各職類評審表並無僅有一位監評情形,爰將「不得由一位監評人員評定全部成績」
多餘說明刪除。
3.增列評審表等相關表件塗改也要簽全名之說明。
4.避免監評人員於休息期間透漏測試結果或評分情形,影響後續測試心情或日後得知
成績遭致質疑與當時討論內容有歧異,爰於(六)補充相關文字。
- 民國 110 年 07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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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部分職類級別評審總表必要欄位之測試成績資料已涵蓋監評成績紀錄表之內容,
為避免人工過錄成績錯誤,得免填監評成績紀錄表,於(四)增列「但試題另有規定
者,從其規定。」並明訂評審表單須簽全名,後段文字則另列一項,並配合修正項次
。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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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醒成績過錄至監評成績紀錄表前須確認是否有應檢人違規紀錄,故增列第五款
前段文字。
二、不論應檢人及格或不及格,評分結果扣分或未得分之原因均應詳實記載,以完整
呈現測試與評審過程之全貌,故修正第六款文字。
三、餘文字酌予修正。
- 民國 112 年 12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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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監評人員自行攜帶可擦拭用筆或不適合的用筆而產生爭議,統一由術科測試辦理
單位提供評閱用筆。另為預防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提供可擦拭用筆,故禁止監評人員使
用可擦拭用筆,爰增修第二款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