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推動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實施計畫 (民國 111 年 10 月 24 日修正)
7
七、地方政府申請本計畫補助應備自籌款,其補助額度及自籌比率由本署
    依地方政府前一年底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撥交及分配後餘額平均分配
    轄內十五歲至未滿六十五歲身心障礙人口數為基準訂定。
    地方政府申請經費超出前項所定補助項目之範圍及額度者,應自行籌
    措。
    本計畫預算經立法院審議後有所刪減時,分署將依實際通過金額調整
    補助經費額度及比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