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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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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訓練班次招生對象以年滿十五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
    能不足之失業者為限,不得招收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
    商)號負責人。
    各班次訓練人數規劃以三十至四十人為原則,最低開班人數須達原訂
    招訓人數二分之一(含)以上,且不得低於十五人、特定對象或離島
    、偏遠地區之失業者專班不得低於十人為原則。但訓練班次有其特殊
    性,無法依該原則辦理時,地方政府得於通盤分析後,依地方政府內
    部行政程序專案核定後實施。
    前項最低開班人數之認定,以開訓當日為基準日;未於所定開訓當日
    報到截止時間完成報到者,除已辦理請假事宜外,視為放棄參訓資格
    。
    各訓練班次之開訓規劃,以於全年度時程內平均配置為原則,以利民
    眾參訓。
    身心障礙者專班訓練本署業以其他訓練計畫規劃辦理,地方政府無須
    於本計畫內提報,以明確訓練分工原則。
    訓練計畫應不予辦理屬基礎教育、語文、活動、休憩益智、性情陶冶
    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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