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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審查費收費辦法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訂定)
第 7 條
證書費,每一職類等級新臺幣四百元。換發或補發證書者,亦同。
前項費用於評鑑結果審議合格或同意換發、補發證書通知送達之次日起十
日內繳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