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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文書、印信、出納及庶務事項。
二、財產物料之採購、保管、維護及收發。
三、警衛、環境衛生及其他公共設施管理。
四、不屬其他各科事項。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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