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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能發展及應用推動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01 日修正)
7
七、職業或職類之職能基準內涵,應包括該特定職業或職類之主要工作任
    務、行為指標、工作產出、對應之知識、技能、態度及職能級別。
    前項職能基準內涵及說明,由本部發展署公布於職能平台。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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