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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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政府機關總員額法(以下簡稱總員額法)第六條雖已授權各機關訂定編制表
,惟考量如僅於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首長、副首長及幕僚長之配置,將難窺知機
關人員配置及運作之全貌,爰於第一項再予重申。
二、另查總員額法第四條第二項就中央政府機關各類員額定有其高限,同條第四項亦
規定因組織改制增加原非適用該法之員額,不受該法規定員額高限限制。勞動部
係將原勞保監理會業務整併,計有正式職員三十九人隨同業務移撥至勞動部,茲
因勞保監理會原非總員額法適用對象,總員額法訂定時並未將勞保監理會整併至
勞動部所需編制員額考量在內,為利日後員額排除計算,爰於第二項明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