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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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修正)
第 7 條
保費組掌理事項如下:
一、保費處理、欠費清理業務之規劃及研擬。
二、保險費收繳之處理。
三、保險費欠費之處理及裁處。
四、工會、漁會之新投保業務。
五、工會、漁會、機關團體與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及投保薪資調整
    處理。
六、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保險費之計算。
七、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納保違法之查處。
八、投保單位與被保險人各項書表之管理、查調、提供及保管維護。
九、其他有關納保、保費處理、欠費清理及資料管理等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保費組之掌理事項。
民國 111 年 06 月 02 日
一、配合災保法於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增列投保單位未繳納保險費之罰則,爰修正
    第三款文字。
二、保費組掌理事項,包含工會、漁會、機關團體及職業訓練機構之加保、退保、投
    保薪資調整處理與違法之查處及保險費計算等納保業務,其中機關團體部分之納
    保事項,含政府機關、學校、新聞、文化、公益、合作事業、人民團體及其他勞
    工保險自願投保單位(專技人員、民意代表、雇主聘僱本國籍家庭幫傭等),爰
    於第七款及第九款增列「納保」二字,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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