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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處務規程 (民國 113 年 04 月 23 日修正)
第 7 條
國外投資組掌理本局主管特種基金之下列事項:
一、各項國外投資之研擬、研究分析及運用。
二、各項國外投資委託經營計畫之研擬。
三、基金國外投資管理法令與運用作業規定之研擬、執行、修正及解釋。
四、委託國外資產管理機構計畫之研擬、執行及監督考核。
五、其他有關國外投資事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一、國外投資組之掌理事項。
二、本局主管之特種基金,包含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就業保險基金、積欠
    工資墊償基金、就業安定基金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專款,以及受託國民年金保險
    基金之投資運用。
三、各特種基金之投資運用仍依各運用法規之規範辦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