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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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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符合第二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者,本部前依補貼要點核定補貼之函文
    ,及其與本部間經公證之和解契約,自本要點發布生效之日起,依行
    政程序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四十九條準用民法第七百三
    十八條但書第三款規定撤銷之。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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