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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或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頒給獎狀、
獎牌、獎座或以其他獎勵方式予以獎勵;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
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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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3 年 04 月 23 日
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之事業機構得發給獎狀、獎牌及獎座等獎勵方式。對於
進用身心障礙者有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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