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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符合第四條規定之事業機構及其成立之關係企業,主管機關得定期予以獎
勵;獎勵方式包括頒給獎狀、獎牌、獎座或獎金;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有
重大貢獻之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得會同勞工主管機關予以公開表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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