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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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計畫訪查作業規範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修正)
7
七、本署應不定期訪查分署是否確實依據本作業規範事項進行訪查作業,
    並依下列工作項目進行訪查及填寫訪查報告表(附件七),訪查項目
    不符者,本署將請分署限期檢討改進:
(一)各項訓練計畫訪查紀錄是否依規定確實登錄資訊系統,及訪查比率
      (次數)是否符合「職業訓練計畫訪查比率及次數表」規定。
(二)遇有重大缺失或學員舉發申訴情節者,是否依規定持續進行訪查追
      蹤工作,並將結果確實登入資訊系統。
(三)訪查成果報告是否依規定按季陳核單位主管,並妥善歸類保管。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4 年 03 月 04 日
《附件七修正說明》
修正文字內容,將「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修正為「訓練津貼(含職訓生活津貼)」。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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