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領取本計畫之津貼、補助之受災者或事業單位,有不實領取、溢領,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形時,分署應撤銷、廢止或終止給付;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不得 再申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其他職業訓練補助計畫。 前項給付經撤銷時應予繳回,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