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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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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領取本計畫之津貼、補助之受災者或事業單位,有不實領取、溢領,
    或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之情形時,分署應撤銷、廢止或終止給付;
    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並負相關法律責任外,不得
    再申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其他職業訓練補助計畫。 
    前項給付經撤銷時應予繳回,如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未繳回者
    ,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