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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鑄造業改善工作環境作業要點 (民國 106 年 07 月 1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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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及額度如下:
(一)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後,核
      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高補助
      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既有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由本署審查小組審查
      後,核定補助金額,每案補助不得超過總費用百分之四十;每年最
      高補助新臺幣二百萬元。
    事業單位應備具計畫書,就前項補助項目,擇一提出申請。
    事業單位優先予以前項補助之順序如下:
(一)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二條所定中小企業者。
(二)未曾接受本部鑄造業工作環境改善補助者。
    申請補助全新廠房設置具安全衛生效能之設備,或既有廠房設置具安
    全衛生效能之全新生產線,以二年為限。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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