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類產品未能於指定期間內依法張貼合格標章、取得型式驗證合格證明 書或組裝完成者,報驗義務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 前項展延期限不得逾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輸入機械類產品之報驗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無法如期完成張貼標章、驗證合格或組 裝完成等作業時,應申請展延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