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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資訊申報登錄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修正)
第 7 條
申報者辦理資訊申報登錄時,應使用可證明其身分之電子憑證,以網際網
路方式申報登載之。
本法第七條第三項所定申報,其申請文件所載申報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
均得單獨代理申報。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0 月 22 日
一、為驗證申報者之身分,採工商電子憑證為據。
二、考量目前廠商經營設立地區分廠或委託代工之樣態繁多,爰配合辦理網站申報之
    實務需求,列明申報代理人之代表性。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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