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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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輸入非供實際使用或作業用途之同規格型式機械類產品,衡酌其商業樣品、展覽
品或研發測試用產品非供販售及實際作業用途,惟因該等產品入境如無次數限制
,恐有邊境管制漏洞之虞,爰列明於六個月內申請免驗證,以一次為限。
二、輸入供研發測試用物品,考量有助國家或產業科技之發展需求,爰明定檢具研發
測試之計畫書、商品存置場所及其他相關文件,經專案審查核准,不受申辦免驗
證次數限制。
三、輸入商業樣品或展覽品已逾前項申請免驗證次數限度者,基於協助國內商業展覽
活動之推展,爰明定不受免驗證申請次數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