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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第 7 條
本辦法之評核程序如下:
一、受評核對象於接獲評核通知後,應擬具執行績效書面報告,於指定期
    間內送達中央主管機關。
二、依受評核對象提送之書面報告進行審查,並得擇定部分受評核對象或
    其所管轄之單位進行實地查核;完成書面審查及實地查核後,召開評
    核會議確定評核結果。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11 月 27 日
評核程序由當年受評核機關擬具職業安全衛生業務執行績效報告書送中央主管機關審
查,並依第六條規定,得對受評核機關進行實地查核,至於實地查核之對象,則由受
評核機關自行就其所屬機關(構)或所管轄目的事業之事業單位自行推薦,以供中央
主管機關瞭解實際辦理情形,並召開評核會議討論確定評核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