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不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者,其原附符 合性評鑑合格文件,不得再供申報符合性評鑑之用。
產品驗證合格證明文件經撤銷或產品未符安全標準而經廢止,該產品與安全標準之符 合性將受質疑,因而其申請文件之真實性亦有可慮之處,爰明列其原附佐證文件不得 再供符合性評鑑之證明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