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應每半年定期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並由召集人召集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召集人指 定代理人選或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贊助平臺審議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決 議事項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